郑州基层检察院调研发现传销多引发非法拘禁犯罪
检察官披露传销团伙蛊惑人心惯用伎俩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周 逸
“足不出户就可创业、就能挣钱……首次只要投入1000元钱,不到一周就有100元的回报。随着业绩的提升,收入会成倍增长。”看到微信好友张某发的这条信息,刚踏上社会不久的大学生李某心动了。
随着李某高额回报的增加,他希望更多的同学、熟人成为其发展的下线,直至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年来所办理的因传销引发犯罪的案件,多涉嫌非法拘禁罪。传销人员通过积极引诱和欺骗他人,并对被诱骗人员严加看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传销者自述怎样骗熟人
“如果不是熟人,他肯定不会相信你的说法。太熟的人又下不了手。不常联系的熟人好下手,一旦下线发展成功,他就会沿着我的路子继续走下去。如果碰到那些不愿配合的人,我们会把他集中起来,轮番对他进行‘洗脑’,让他跟着我们的安排走。”在李某的自述里,其走上传销之路的经历令人深思。
刚开始,李某也抹不开面子。“不少人给我说‘哪有天上掉馅饼的事,会不会是传销’。我一听这话,也不敢坚持了。但还有人相信一夜暴富,只要他感兴趣,我们就能把拉进来。因为是熟人,多多少少了解一些他的情况,我们对他的经历、社会关系、家庭背景、性格特点、人脉资源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不常联系的熟人,最好沟通,要么加入进来,要么不加入,而太熟的人就不一样了,他不加入的话,还会在熟人圈里说你的不是。”李某说。
“我们先打感情牌,通过电话交流,激发其赚钱走捷径的欲望。他有这个欲望了,下一步就会被我们的理念吸引住,就会发展下线。碰到那些不愿配合的人,我们会采取软磨硬泡、同吃同住等方式,使其改变态度。没想到,非法限制他人的自由触犯了法律。”李某说。
传销规则迎合发财心理
“传销规则迎合了部分人的贪婪心理,他们企图‘不劳而获’‘一夜暴富’。”办案人员说,传销之所以屡禁不绝,并不是其骗术如何高明,而是其游戏规则在有着“不劳而获”心理的人面前有吸引力。
“在传销案件中,90%的传销参与者都是在被骗至传销窝点经过‘洗脑’后,觉得这种赚钱方式比较容易而自愿留下来,这也是传销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办案人员说。
中原区检察院调查显示,在涉传销案的46人中,有35人来自农村和山区。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急于寻求高薪职位和稳定工作,但由于社会阅历少、分辨能力差,很容易误入传销组织,在暴利诱惑下,他们往往成为其中的骨干。
此外,传销活动往往披着合法公司的外衣,有的打着“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看似时髦的旗号从事传销活动,带有很大的欺骗性,这也是传销人员在前期轻易上当的原因之一。
“识别传销主要看三个方面,一看加入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二看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看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办案人员分析说。
金融网络传销隐蔽性强
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传销活动。今年以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挥打击传销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公安、综治、商务、信息产业、民政、教育、新闻单位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加强信息交流,继续深入开展“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校园”创建活动,并启动了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以遏制传销在省内的发展蔓延。
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清查的重点区域为传销人员易于聚集的跨界地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特别是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主要任务是打击以传播健康理念、创业等为幌子,实为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钱财的传销行为;打击以“资本运作”“爱心慈善”“旅游互助”“1040阳光工程”“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微商”名义实施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办案人员还发现,金融传销和网络传销危害大、隐蔽性强。据介绍,金融传销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其作案手段五花八门,被害人眼花缭乱,且受害后不自知,甚至煽动亲朋好友加入其中。
网络传销则是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其发展蔓延快的原因,一是趋利心理作祟,面对高额利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高薪就业等的诱惑,丧失理智;二是拉人头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骗钱不见面”导致侦破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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