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修订《海南省实施〈老年法〉若干规定》实施
独生子女可带薪休假陪护住院父母
海口网9月2日消息(记者陈丽园)9月1日,新修订《海南省实施〈老年法〉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在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老年优待以及独生子女护理假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80岁以上老人可领取高龄津贴、给予独生子女照顾住院老人的假期等、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等老年优待政策,进一步推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80岁以上老人可领取高龄津贴
新《老年法》实施后,凡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我市将按月给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三个标准档次,80—89周岁每人每月109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9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9元,同时,省政府还会给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金,每人每月300元。
新《老年法》规定,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为本地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商业、金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公共文艺演出场所应当为老年文艺团体提供优惠的演出场地。
独生子女一年15天带薪假护理父母
新《老年法》增加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此外,新《老年法》还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新小区须配套建养老服务设施
新《老年法》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调剂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城乡社区把闲置的公共服务资源改造成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开展加装电梯等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鼓励单位为老年人购买保险
新《老年法》鼓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自愿投保。
政府对“三无”困难老人的保障力度加大。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供养。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其基本丧葬服务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在社会救助等方面应当优先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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