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海南一中院近日一审审结一宗走私疫区冻牛肉案,三名广西籍男子受他人雇请,从越南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冻牛肉到文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苏某、刘某受他人雇请,驾驶铁壳船从广西北海码头进入越南境内四屯海域附近装运冻牛肉。7月29日凌晨,苏某、刘某二人驾驶该船从越南返航,该船途径琼州海峡将上述冻品运至海南文昌五龙港卸货,曾某受他人雇请,负责在岸边接应并清点走私冻品。在卸货过程中,文昌市公安局冯坡边防派出所到达现场,当场查获了铁壳船及153.611吨冻牛肉等物品。经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该批冻牛肉来自疫区,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2016年10月29日,民警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将苏某抓获,在广东省徐闻县海安新港公安检查站将刘某抓获,在广西防城港市某宾馆将曾某抓获。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刘某、曾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仍帮助他人走私153.611吨冻牛肉,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鉴于被告人苏某、刘某、曾某在共同走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做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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