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7〕1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实施方案
我省炎热天气持续时间长,水域情况复杂,学生溺水事件时有发生。为在广大中小学生中普及游泳安全知识和游泳技能,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生存技能和急救能力,从源头上遏制学生溺水事件的发生,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充分体现海南教育和少年儿童保护工作特色,以有效遏制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发生和培育群众性王牌项目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中小学生“学游泳、防溺水、懂自救”系统教育工程,政府社会多方联动,校内校外资源统筹,工作目标整体设计,工作任务分步实施,使全省中小学生掌握游泳技能并终身受益,与美好新海南一起健康发展、共同成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坚持“学”“防”结合的原则。把学游泳与防溺水有机结合,在培养学生游泳技能的同时,加强预防溺水、游泳安全、溺水急救等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教育。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科学制定规划,不断创造条件,积极探索校内教育与校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破解工作中的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多种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多方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各市县全面启动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校内游泳场地或校外社会资源开展游泳技能培训;全面启动游泳池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的方式建成一批游泳池,配齐设施设备;从教师中培训一批兼职游泳指导员和救生员;将游泳纳入小学生体育课程。2018年,基本完成每个乡镇至少拥有1个游泳池的建设任务;50%以上的中小学生学会游泳;将游泳纳入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2019年,所有小学都要开设游泳课程;所有的中小学生学会游泳;创造条件力争将游泳作为中考体育的选考科目之一。2020年,实现“全省中小学毕业生人人会安全游泳”的目标,学生游泳教育常态化,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教体结合、充满活力的海南特色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游泳教育的普及。
1.明确责任主体。市县政府作为我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把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本市县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普及规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报省教育厅备案。校长是本校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2.改善学校条件,推进校内普及。在市县政府支持下,各学校要充分发掘潜力,通过新建、改扩建的方式建设游泳池(优先建设拼装式游泳池),改善学生游泳教育条件,配齐游泳教育师资,开展游泳教学训练,实现学生游泳教育的普及。学校根据实际,可自主开展学生游泳教育,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师资、专业管理团队开展学生游泳教育,还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校内开展学生游泳教育。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积极为没有条件建设游泳池的学校的学生到附近有游泳池的学校接受游泳教育创造条件。
3.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校外普及。各市县政府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创新学生游泳教育为突破口,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生游泳教育普及工作;要整合社会游泳资源,充分利用高校、体育部门的游泳池和游泳俱乐部、住宅小区、酒店等社会上的游泳场地资源,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这些社会组织在校外开展游泳教学和训练,为普及学生游泳教育服务;鼓励家长带领学生到培训机构学习游泳技能,经考核合格后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标准给予适当奖补。
(二)加快游泳场地设施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制定游泳场地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各方力量,依据游泳池建设标准,加快游泳场地设施建设步伐,顺利完成建设任务。
1.在校园内建设游泳池。各市县政府要因地制宜,把在校园内建设游泳池作为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主要方式,统筹解决土地、环保、供水并进行中水回用绿化、节约水资源等问题。校园内建设游泳池由学校自主管理、购买服务管理、委托管理,要配备专职人员对场地、设施、器材及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表格式管理,确保游泳场地设施安全使用。
2.在校园外建游泳池。对于不能在校园内建设游泳池的学校,各市县政府可在业余体校等本地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中优先建设免费用于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游泳池;按照国家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利用PPP模式建设和运营游泳池;鼓励社会资金自建游泳池,服务中小学生游泳教育。
3.加强游泳场地设施用地保障。各市县政府对游泳场地设施用地要优先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游泳场地设施项目所涉及的用地审批工作,要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并加快项目用地供应。对属于非盈利性的项目,可以按照无偿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允许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兴办游泳场地设施项目,属于非盈利性的项目,可以继续按照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属于盈利性的项目,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简化手续,在校园内建设“拼装式”游泳池可按临时建筑程序报批。
(三)加强游泳师资队伍建设。
1.多渠道配备师资。省与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将“会游泳、懂救生”作为我省学校新招录体育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游泳指导员配置计划,努力建设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争取2年内按照全池4个游泳指导员(或救生员)、1个医务人员和半池2个游泳指导员(或救生员)、1个医务人员的标准配齐人员。鼓励有游泳特长的其他学科教师在考取相关资格证书后兼职从事游泳教学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和学校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团队或个人到校从事游泳教育工作。
2.多方式培养培训师资。依托省内高等学校加强体育教育专业建设,鼓励体育教育专业学生主修、选修和辅修游泳专项,培养更多的合格游泳指导员。省教育厅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联合开展游泳师资培训班,至2020年,全省共培训2000名游泳指导员和救生员。各市县政府也要创造有利条件分期、分批对学校游泳指导员和救生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培训,着力提升游泳指导员和救生员教学实践能力和综合职业素养。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游泳指导员和救生员培训。
3.加强师资管理。实行游泳教师持证上岗。教师要有教师资格证,指导员要有指导员执教资格证,救生员要有救生员证书。全省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教师长期从事游泳教育的激励机制,保障游泳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教师组织课外游泳活动、课余游泳训练、竞赛等应当计算工作量。参加游泳培训的教师应按相应学时计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四)开展游泳教学和训练。
组织全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专家,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小学生学会游泳、初中生学会自救、高中生学会岸上急救”的要求,研究编写《海南省普及中小学生安全游泳教育教学大纲和训练指南》,重点做好游泳安全、预防溺水、应急救助的知识教育和安全游泳技能的培养。在游泳教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出现学生溺水事故。
1.校内游泳教学和训练。选择校内普及中小学游泳教育方式的学校要依据《海南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教学大纲和训练指南》按照总数不少于20个学时的标准在小学四年级开展游泳教育(包括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并进行达标测试。各市县政府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开发和利用教学资源,丰富游泳教学内容;积极开展游泳技能训练和游泳安全演练,强化游泳教育效果。
2.校外游泳教学和训练。经市县政府授权从事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专业合格的师资力量,组建理论授课和现场教学师资队伍。其中,现场实践教学必须配齐游泳指导员、救生员和医护人员,游泳指导员(含教练员)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20,每个教学点的救生员不少于2名、医护人员不少于1名。要依据《海南省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教学大纲和训练指南》开展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并在学校的监督下进行达标测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要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加强技术指导、行业支持和相关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普及中小学游泳教育及新建游泳设施列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推进相关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游泳场地卫生条件监督,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校新建游泳池指导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做好用水保障,调配水资源,满足用水需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游泳场地排污和环评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
(二)统筹做好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筹措支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省财政在相关教育经费中对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给予适当倾斜,将省属学校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举办省级游泳师资培训班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对市县开展游泳教育工作予以奖补。市县政府使用财政资金为公办学校(含业余体校)新建游泳池并通过验收的,由省财政按照全池(50米)160万元/个、半池(25米)1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个数不超过每个市县所辖乡镇个数的1.5倍;市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游泳池,全年开放使用200天以上的,由省财政按照每年全池20万元/个、半池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市县政府开展游泳达标测试工作,由省财政按照每年达标小学生数量以及人均2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上述各项奖补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以及游泳教育事业发展。
各市县政府要将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加大投入,切实做好经费“兜底”保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建设游泳场地、配置设施设备、日常运营管理、配齐师资队伍、购买社会服务(包括聘请师资、校外培训、委托管理等);按现有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安排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经费,并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共同支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2020年完成普及中小学游泳教育的工作目标。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优化支出结构,积极增加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经费并纳入预算,确保各项游泳教育工作支出。
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发动基金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游泳俱乐部等踊跃捐赠和赞助普及游泳教育工作;鼓励市县政府和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奖补家长带领中小学生学习游泳等多种方式,促进社会资金建设游泳池,为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提供服务。
(三)扎实做好安全与风险管理。
各市县政府和学校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安全开展。中小学生游泳培训场地的水质要达标,水深一般不超过1.2米,无安全隐患,配齐专用的安全保护用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工作组,重点做好游泳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确保措施、设备、人员不缺位;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校外游泳教育的学校要将安全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管和落实。完善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责任险的覆盖面,提升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安全保障水平,解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
(四)开展督导评估。
省政府把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列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的重要指标。省政府督查部门把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列入督查重要内容,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定期联合开展督查。对成绩突出的市县政府、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进行约谈和问责。各市县政府将落实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各项任务列为对所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评价指标,组建安全监管工作组,重点对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场地的水质、人员、设施设备、监护措施、应急演练等进行安全督导检查,同时加强对离校参加游泳技能培训学生的交通、饮食、住宿等各方面的安全督导。
(五)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创新宣传方式和途径,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通过专题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有计划地广泛宣传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重要意义和育人功能,正确引导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掀起“学游泳、防溺水、懂自救”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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