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 彬
9月3日,广东揭阳两少年涉嫌盗窃被捆绑示众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从广东揭阳市揭西县上砂镇派出所获悉,两少年已被警方带走调查。律师认为,抓获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除司法机关外的团体与个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进行惩罚。
当地村民抓住少年“偷车贼”后,有愤怒可以理解,但不能滥用自己的愤怒,以自我道德去挑战社会道德,而是应该寻求合理的愤怒疏解渠道,进而避免自我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冲突。一个文明而现代的社会,最正确的愤怒疏解渠道就是法律,没有第二种选择,也不应该有第二种选择,这应是社会共识。
此案例中,抓住“偷车贼”的这些人,将自身的愤怒用捆绑、挂牌示众和掌掴等“私刑”来直接发泄出来。村民气是顺了,可这就明显的违反了现行法律。如此状况,实质上是在践踏我们所推崇的法治精神,除了要谴责村民这一举动,还应有相应的惩罚来教育村民。
村民浑然不知捆绑示众是错误,也源于村民对捆绑、挂牌示众和掌掴等这些“私刑”的真实属性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一方面,村民不知道一个社会常理,那就是除司法机关外的团体与个人,没有权力对他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挂牌示众已经挑战了“偷车贼”的人格尊严,而捆绑和掌掴更有直接伤害的嫌疑。《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法律层面的规范,也应该是人性的自我规范,应是常识,不容挑战。
“偷车贼”偷车是可恶,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治,但这和他应该享有的其他合法合理的相关权利并不冲突,其人格尊严、名誉权和生命安全还是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被他人任意侵犯。即使是面对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我们也应该保障其合理合法的相应权利。这便是那些捆绑偷车贼示众的人做错的关键,也是他们没有明晰的地方。现在,既要惩戒捆绑偷车贼的村民,也要让村民通过吸取这次事件的法律教训,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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