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法院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18.03亿元(人民币,下同);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万元。
同时,法院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
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的追缴。
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丁宁、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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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二被告单位以及丁宁、张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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