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大污染环境案7人团伙被定罪判刑
新华社沈阳9月12日电(记者范春生)无相应资质,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法院近日对一起特大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庆善为首的7名团伙成员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本案的主犯刘庆善系鞍山市废品收购人员,鞍山市人,曾有犯罪前科,另外6人分别来自河北邯郸或辽宁省内的大连、锦州等地。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刘庆善7人于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被陆续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13时许,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干警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常青转盘附近,将正在收购废旧电瓶的刘庆善以及被告人昝莲香抓获。经过对此二人的租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购的废旧电瓶存放于此处,地上挖有渗坑并埋设暗管,坑内存有倾倒的废旧电瓶液。经查,刘庆善用工具将收来的废旧电瓶外壳打穿,使电瓶液可以流出,并将电瓶摆放在渗坑上方,让电瓶液流出,等电瓶液流净之后,再将电瓶移到别处待售。根据相关规定,涉案的废旧电瓶都是危险废物。
随后,警方顺藤摸瓜,将卖给刘庆善废旧电瓶的魏某、杨某某、孙某某、李某、梁某抓获。经清点,刘庆善、昝莲香在租住处存放、已被处置的废旧电瓶总重量达16余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善、昝莲香等7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刘庆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昝莲香6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为此,判处刘庆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昝莲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魏某等5人单处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相关链接:
辽宁整顿重点药品市场取得阶段性成果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