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2日消息(通讯员薛莹婕 见习记者潘睿)9月1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大学生在实习工地受伤引发的纠纷案件终于达成协议,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同意在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蒋某宇支付现金80万元。
据了解,2014年5月,蒋某宇来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实习一年。蒋某宇实习期间担任的职务是安全员,主要负责在施工工地对回填土方的外来车辆进行验收、指挥、签字并给车辆开具发票。
2014年12月底,蒋某宇在工地上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车辆在倒车时碾轧受伤,导致右腿高位截肢,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事故经交警认定,施工车辆负主要责任。2015年1月11日蒋某宇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口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蒋某宇所受伤害为工伤。建设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虽然被确认是工伤,但建设公司并未为蒋某宇购买社保,且拒不赔偿,蒋某宇后续治疗复健需要大量费用,无奈只好将建设公司及其总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告到秀英法院,要求支付伤残补偿金、安装义肢费用等200万余元。被告认为原告要112万余元的义肢费用过高,要求鉴定。而原告蒋某宇因后续医疗已经耗尽了家中积蓄,急需资金复健,等不及做鉴定。
秀英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娟考虑到双方情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0万元,如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不支付,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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