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缆车老人发病身亡
旅行社被判担责两成
在旅行途中过完自己的六十“大寿”,楚先生次日便跟随着旅游团乘坐索道登上玉龙雪山,没想到在下山的过程中突发急病,此后再也没有醒过来。家属认为,楚先生患有高血压病,但旅行社从始至终都没有提醒过患此病的人应避免进入景区,因此旅行社有“严重过错”,他们随后把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旅行社应担责两成。
不幸:
乘缆车后突发急病身亡
楚先生是四会某公司的一名职工,生前患有高血压病。2015年9月30日,四会某公司与旅行社三水经营部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由公司出资组织了包括楚先生在内的80名职工到云南省旅游,旅游的行程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30日。行程的第一天,正是楚先生六十周岁生日。
2015年10月27日10时许,楚先生等旅游者按照旅行社安排的行程,来到位于玉龙雪山景点游玩。由于这次行程中海拔最高的地方是云杉坪索道上部,海拔为3240米,地处高原,空气稀薄,极易发生高原反应。景点为此设置有安全警示标语,建议有高海拔反应或患有心、肺、高血压等病史的人,不要乘坐索道。
随后,楚先生跟随旅游团乘坐索道上了该景区,在下来时突发急病,当地导游人员立刻进行现场急救,随后被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ICU重症监护室抢救。经诊断,楚先生为多发性脑栓塞、慢性房颤、糖尿病、高血压3级。后经过多次转院救治,延至2015年12月1日抢救无效死亡。在此过程中,楚先生的家属一共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约10万元,旅行社垫付各种机票费用、住宿费、餐费等共13900余元。
2016年2月,楚先生的家属将旅行社及其三水经营部告上法庭(下统称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争议:
旅行社有否尽警示义务?
法庭上,旅行社是否有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旅行社称,其已经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以及相应的救助义务,楚先生因其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旅行社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同行职工陈述,在报名参团时及进入景区前,旅行社及带队导游均无告知该景点可能会发生的高原反应及注意事项,更无告诫患病或其他不适宜情况的特定人群尽量避免该景区。
一审:
旅行社有过错应担责两成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作为本次旅游项目的组织者,其负有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与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项目应当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措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楚先生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属于脑梗死、慢性心房纤颤而死亡,事发地点是高海拔景点,且该景点也对此作出警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理应比常人更了解高血压人群到高海拔地方的风险,而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没有及时作出警示、说明,致楚先生仍然参加高海拔景点游览而引发自身疾病死亡。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楚先生受伤死亡造成的医疗费、陪护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旅行社承担20%并扣除其之前垫付的费用后,旅行社应赔偿15万余元给楚先生家属。
终审: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楚先生的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旅行社应该承担六成责任。如果楚先生提前知晓该景区的潜在危险,不进入该景区,就不会导致自身疾病的诱发。而旅行社方面表示,楚先生家属所称的旅行社“根本没有尽到任何提醒或提示”,与事实不符。且旅行社不清楚死者情况,反而是四会某公司刻意隐瞒了其出游员工的身体情况。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旅行社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楚先生的死亡原因,酌定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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