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永华
高先生人在东莞,银行卡也在身边,可是卡里的钱却被人在千里之外用ATM机盗取了3.8万元。高先生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付其存款及利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后认定,涉案交易为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所为,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高先生对银行卡被伪造及密码泄露存在严重过错,最终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9月14日《广州日报》)
正如坊间那句俗话“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持有银行卡且卡内存有大笔资金的客户,最大的担惊受怕之处就莫过于“人在家中坐,卡已被盗刷”,稀里糊涂间自己的辛苦收入甚至全部积蓄就归了他人,即使警方抓住“盗刷贼”,往往钱也已被对方挥霍一空,能够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向银行讨说法,正如这家农行在法庭上所辩解的那样,高先生无法证明发生连续交易时身上携带的卡是真卡,即无法证明案涉银行卡是被盗刷。即使是盗刷,高先生自身保管密码不当也是导致款项被盗刷的根本原因。同时,银行还会银行卡在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过错为由。将卡被盗刷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损失不多,客户大多会选择自认倒霉。唯一可行且更有挽回损失希望的莫过于通过法律诉讼起诉银行,然多数情况下,由于客户搜集主张证据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往往不是败诉就是由银行承担少部分责任,能够由被盗刷而获得银行全额赔偿的判决案例并不多。
但最近几年来,因银行卡被盗刷,客户起诉银行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却明显呈现出有无到有,有少到多的势头。较之以往案例中,法院由单一要求客户一方举证到如今的反向举证,使得越来越多被盗刷的客户,最终赢得了诉讼,这无疑给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很值得参考的借鉴。
就本案而言,高先生人在东莞,银行卡也在身边,可是卡里的钱却被人在千里之外用ATM机盗取了3.8万元。在第一时间里,高先生不仅及时向警方报了案,更将报案过程和警方的受理情况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送于法庭,而这些证据也足以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高先生既不在千里之外的四川,更无法在一个小时内从盗刷地赶回居住地东莞报警,而这些证据也成是高先生赢得诉讼的关键所在。相反,银行虽然辩称发生连续交易时,不知道高先生身上携带的卡是否真卡,也可能是高先生自身保管密码不当造成的被盗刷,但却拿不出支持自己主张的直接或相关证据,必然也无法得到法官的采纳。
这起案例与一个多月前珠海市中院判决的一桩案件非常类似,珠海市民何某到珠海某银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时,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美国加州消费支出共12万余元,而在此期间何某一直没有出国,何某立即报警并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银行在法庭辩解时,也是以何某自身保管银行卡密码不当,或是正常交易中因为何某的疏于防范导致密码的泄露,从而导致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复制或盗刷。但同样,银行拿不出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只是强调根据发卡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而法官却认为,客户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或银行设置的银行柜员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这也就意味着客户在银行ATM机进行正常操作交易时,如果密码出现泄露,恰恰是银行柜员机或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没有给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予保密环境。责任显然是在银行一方。据此,珠海市民何某的诉求不但获得了香洲区法院的支持,判令涉案银行向何某赔偿存款损失128693.74元。银行不服向珠海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也被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两起类似案件最终获得同样的判决结果,足以说明在银行卡被盗刷诉讼案件中,对于举证要求和证据采信,审理之类案件的法官在审理观念上已经逐步形成共识,正由过去让储户的“全盘举证”转变为真正可观的“谁主张谁举证”,凸显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这也预示着银行既不能再拿自己的“霸王条款”把义务强加给客户,也不能简单把所有密码泄露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对方,更不能以设施安全符合国家标准来撇清自己应当保证客户资金绝对安全的履职担当。
储户卡不离身被盗刷,如果银行拿不出有力的直接证据证明客户有责任,问题和过错也只能在银行,法院依据储户被盗刷事实判决银行承担储户全额损失,这样的判决更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让人们看到法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同时,这样的判决也让银行得到警示,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同时,安全防范措施更需要“道高一丈”,储户是银行的客户更是银行的资金源泉,相互信任责任明晰,才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偷袭”,毕竟,客户既不愿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同样也不希望银行蒙受损失,卡被盗刷银行频现被判赔偿,虽维护了客户利益和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但能够通过共同努力杜绝被盗刷,才真正是银行与客户的“双赢”。
杨凡、赵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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