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从合肥税务部门获悉,中秋佳节将至,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这些福利也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才被免税。(9月20日安徽财经网)
被舆论热议的“发月饼缴个税”并非新鲜事儿,基本上年年中秋节都会被人争议,这无形中给欢乐祥和的传统节日增添了不和谐音符。通俗些形容,过节发月饼让人高兴,而因为月饼产生的“月饼税”却让人“心堵”,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的困惑。
其一,“月饼税”在征缴上的不公平受到质疑。前两年南方某省会城市税务部门称,征收“月饼税”在许多时候落实不了。如果一些企业将过节月饼并入成本核算,从个人收入事项上就查不出来,就不会涉及征税,而将月饼按实物计入个人收入的时候才有可能缴纳。也就是说,在很多时候“月饼税”被一些单位和企业“规避”了。那么,由此带来的就是征税上的不公问题。同样发了月饼,有的人缴税了有的人没缴税。
其二,月饼是单位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福利”必然带有无偿或免费的性质,将免费的福利带上“税”,从习惯和传统上让人难以接受。其实,从法律适应公众需求的角度,未必不能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做些修改,譬如,可规定节日福利可以在多少价值额度下减免;再譬如:可以专门在个税征收之外单独列出一项“公民全年节庆福利税收规定”,不必逐月征收,这样做一方面顺应了民意,另一方面也符合法律规定。
三者,“月饼税”并入“个税”计算有“劫贫”之嫌。事实上国内公众个税负担已经较重,一项为公众熟知的数据证明,“目前全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在某些地区甚至超过了80%。”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不仅不在乎“月饼税”,可能以大额度现金福利方式规避“月饼税”。其结果还是普通工薪者和低收入者吃亏。
“月饼税”确实“与法有据”,然而,有关方面为何不多考虑考虑征收“月饼税”背后的公众感受?“月饼税”的确是笔小钱,却代表着立场,关乎着社会公平,以及情感伦理上的正当与否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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