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交换个人信息 200余人被刑拘
涉及大量营销公司员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推销
抓捕现场发现员工电脑里有大量个人信息
警方进入涉案公司实施抓捕
今年以来,北京警方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从源头上打击公民信息泄露、交换和买卖,涉及互联网营销、房地产中介、培训教育等多个领域,截至目前,共打掉团伙20余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0余人,其中大部分人员为营销公司员工。在嫌疑人看来,买卖或者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推销是最基本的业务行为,殊不知这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300余警力出动抓获9公司近百人
8月15日上午9点,海淀区某写字楼内,一家互联网营销公司刚刚开始一天的工作。商务部五六十名员工分别坐在自己的工位前,打开自己的电脑,在桌面上打开中小企业法人通讯录,准备开始拨打客户的电话。“您好,您是××公司的法人吗?您公司要做互联网营销吗?”
就在这看似平稳有序的工作开始后,忽然北京警方上百名警力涌入办公室内,将每个工位上的员工一一控制,同时,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的侦查员对涉案设备进行一一勘验。最终包括企业负责人在内的55人被控制,他们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与此同时,在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内,多名员工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该公司主要做网络培训,把线下录制的课程放到网上。该培训机构内销售人员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考生的报考信息,了解是谁、什么时候需要报考什么学校,然后向考生推销其课程。
同一时间,位于朝阳区一家房地产中介的一名员工也刚刚开始上班。在他的电脑里有着大量业主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电话、结构、面积、户型等等信息。他即将开始的工作是给业主打电话,询问有没有卖房的意愿。另一路民警出动,在该中介公司内将涉案人员带回审查。
8月15日一早,北京警方共出动300余名警力,将9家公司的近百人带回调查,他们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大部分涉案人员为中介等机构的营销员工
据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这9家公司主要是中介机构、教育机构、互联网营销公司、推销公司等。被抓的员工大部分是销售部、商务部的员工,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在网上寻找、交换、购买自己企业需要的客户信息,然后向客户拨打电话推销,拨打的电话越多,交易越多,提成越高。这些员工一入职就开始学着找资源、打电话,有的个人信息是在网上购买,有的是和别人互换,在他们看来这种工作模式就是行业定律,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然而这实际上已经涉嫌犯罪。
今年以来,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北京网安总队高度关注此类犯罪线索,发现一批网上交换、贩卖公司法人、学生资料的线索,这些信息中包含企业名称、法人或总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甚至还会根据需要配上地址、年龄、身份证号等等。刑侦总队及属地分局实地进行探访,摸清涉案公司的地址、人员、组织结构、工作模式等等。经过一段时期的侦查,8月15日进行收网,当天刑事拘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83名。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同样属于犯罪
一名嫌疑人在审讯时表示,他清楚那些个人信息无非是内部泄露,或是黑客窃取的。他意识到信息来源是非法的,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是在犯罪。而有的嫌疑人认为,买卖个人信息是犯罪,交换应该不算。实际上,能够对这类犯罪行为大力打击,与今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密不可分。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十种情形,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侦查员透露,在上述多家公司带回的员工中,他们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少则5000条,多则十几万条。
企业应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侦查员介绍,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源头型,电信运营商、银行、医院、学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公司等,他们手中掌握大量基础信息,发生过运营商工作人员对外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第二种是营销公司,为推销自己的产品,交换或者是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第三种是职业贩卖,也就是中间商。他们渠道多、资源多,为有资源和需要资源的双方牵线搭桥,层层转卖,从中赚取差价。
侦查员提醒企业和个人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严禁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交换到其他人手中,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记者 匡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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