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车祸担责,远光灯滥用该怎么治?
央广网北京10月6日消息(记者管昕)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一直被视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顽疾。但认定交通事故和滥用远光灯存在因果关系,取证比较难,远光灯滥用者被起诉、判罚的案例并不多。近日,四川宜宾交警部门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引起社会关注。根据通报,在这起事故中,会车时仍使用远光灯的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这是四川首例因灯光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这起案件是怎么定责的?在防治光污染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四川宜宾这起跟滥用远光灯有关的交通事故,发生在8月20日晚上8点多。根据通报,事发时,刘某驾驶的面包车与童某驾驶的货车交会,面包车与路上行人曾某相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
宜宾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彭良全:调查过程中,面包车驾驶员反映在会车时对方大货车使用远光灯,光线非常强,致使我瞬间产生视觉障碍,对前方路况无法看清,造成我驾驶的面包车与道路中间的行人发生碰撞。
这一线索引起当地交警部门的重视。如何证明事故和滥用远光灯有关,交警部门从肇事车辆上提取了行车记录仪上的视频,从视频上看,事发时,的确有一辆大货车上的灯光非常强烈。通过车辆排查,交警找到了那辆货车驾驶员。
彭良全:驾驶员承认在这个时间段和路段时,一辆面包车和行人相撞,也找到同一时间段的其他车辆,进行佐证,另外其他佐证,证实这个时间段和那辆面包车有会车的过程。
为了确证童某驾驶的货车与面包车交会时使用了远光灯,警方在掌握监控视频的基础上,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模拟实验,得出的结论是:货车在事发时错误使用了远光灯,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彭良全:确认货车在当时会车的时候,是远光灯状态,通过视频资料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鉴定的结论,能够充分地形成大货车在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证据链。
在这起事故中,货车司机童某因为“没有做到正确使用灯光”,被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除了要被扣分、罚款,还要承担致一人死亡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彭良全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有它的特殊性。
彭良全:事发路段800多米前,有一个高清卡口,正好就把货车经过时的车牌照、车型、驾驶员拍得一清二楚,证据可以依法提取。
而在相当多的交通事故中,也有肇事车主反映事故是因滥用远光灯而起,但大多数因无法取证,无法进行追责。
彭良全:使用远光灯,一瞬间就消失了。很多案子都是反映,但不能提供对方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证据,无法确定对方车辆的驾驶员和车牌号。
当地交警部门表示,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教训,广泛宣传滥用远光灯带来的危害,引起车主的重视。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吴文学律师,代理交通事故类案件多年,他也曾经有过法官的职业经历。他告诉记者,因滥用远光灯而在交通事故中被追责的并不多见。
吴文学:法院在认定远光灯的时候,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交警在认定远光灯的时候,一个是要认定有人使用了远光灯,还要认定使用远光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有很多困难,导致交警无法认定。
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发生的夜间交通事故,有40%以上与不规范使用远光灯有关。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也发现,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提及远光灯影响的判例有2479起。其中,有司法判例显示,滥用远光灯的车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唐小霞认为,夜间车辆远光灯的侵害,受害方举证普遍较困难,还是有赖于道路监控设施的完善和交警的调查;对于普通驾驶人而言,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不失为一种保留证据的自我保护措施。
唐小霞:“不可能处处有监控的。我们现在车上都安那种行车记录仪,你开着行车记录仪可以把当时的情况能够再现一下,否则的话这个是不好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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