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岗位,流动越是常态化,越要扎紧制度藩篱,“逢进必考”也该“逢辞必核”。
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答案是“NO!”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
其实,这个规定早在今年4月28日起就已经开始施行了。此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转发”此《意见》,或意在“敲黑板”。
公务员辞职下海,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一波高潮,随后相对平稳,近年来随着反腐执纪的严密及公务员体系的日趋开放,又进入相对活跃期。从人才合理流动的角度,公务员下海,无论是对于社会,还是对于公务员体系都大有裨益。但囿于公职人员的公共属性,其招录有严格的程序,在辞职退出上,也应有相应的程序规范,以规避可能的权力通吃。
事实上,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再就业”,早就有约束性规定。如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性,在执行主体和执行标准上,都不甚明了,导致在现实中,往往出现难以执行或相关主体执行动力不足的尴尬。
如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8月份的梳理统计,2013年以来已有36位“一行三会”官员离职下海,这些专业技术型官员,离职后大多转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任职。这样的公务员流动,是否符合既有规定,就引发社会质疑。但却鲜有获得相关部门的调查与回应。
或源自现实的提醒,此次《意见》不只是重申了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回避原则,更提出了更多具体、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如要求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辞职者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其实,从增强社会监督的角度,公务员的辞职和去向,也应纳入公职人员人事变动信息的范畴,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特别是一些较高级别的公务员辞职,缺乏硬性的通报机制,公众完全不知情。《意见》还要求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也应加快制定,尽力压缩打“擦边球”的空间。
有规矩才成方圆。公务员辞职越来越难成为新闻,这本是公务员职业祛魅和社会人才流动理性化的重要表现。可公务员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岗位,流动越是常态化,越要扎紧制度藩篱,“逢进必考”也该“逢辞必核”,只有进退都做到清清白白,才能真正体现人才流动的价值,公务员离职带给社会和市场的,也才是正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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