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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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影响交通施工必须提前公告、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4小时、高速公路上不允许试车和学车、高速公路禁止抛洒物品、交警可在高速公路设流动检查站等内容。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全,道路通行条件差,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保障不足,高速公路交通违法多发,通行秩序不良,交通事故频发,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形势严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支队长薛根强介绍,为有效应对高速公路交通需求快速增长,交通流量急剧增长,高速公路的重要性、作用和地位愈加凸显,交通管理压力不断增大的新形势,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省公安厅分析研判我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客观实际,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办法》。
薛根强表示,《办法》的出台能够通过推进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协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夯实高速公路管理基础,充分保障管理需求,强化高速公路的巡逻管控,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创建安全、有序,畅通、文明和谐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
据介绍,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的通行环境、“开放式”管理等实际制定,《办法》进一步具体明确了一些措施,有利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管理,达到预防事故、保障畅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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