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武汉的人才新政“升级版”,其中,落户条件、安居住房两方面,通过政府政策的调整以及加大安居房建设,基本可以实现,而引人瞩目的大学毕业生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如何实现,则有待观察。毕竟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最终用人单位给大学毕业生开多少工资,还得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
如果政府部门不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要求各用人单位执行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那反过来会侵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也影响到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的积极性,这会导致大学毕业生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沦为一纸空文。各地采取措施吸引大学毕业生,这体现了对人才的重视,但营造大学毕业生安居乐业的环境,需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政府职责,而不能做表面文章。
据报道,武汉本次在全国率先出台大学毕业生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确定大学毕业生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为:大学专科生4万元、大学本科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博士研究生8万元。此次出台的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总体水平在同类城市中位居前列,同时远高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大学专科生年薪是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近2倍,博士研究生达到近4倍。这样的最低年薪标准,当然具有吸引力,可是,这并非武汉每个用人单位实际开出的年薪标准,如果最终用人单位无法给大学毕业生提供这样的年薪,那这一政策就会是“空头支票”,只是听上去很美。大学毕业生也不能就凭政府部门确定的大学毕业生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要求用人单位给这样的年薪。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受约束的只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要被依法追究责任的。而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水平确定,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范畴(有其他法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除外)。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确定的大学毕业生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最多具有参考意义,对用人单位并无约束作用。或者进一步说,政府部门可以对财政保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落实自己制订的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但对其他自主经营的用人单位,不能干涉其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权利。
因此,怎样改善当地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才是吸引人才的关键所在。近年来,随着北上广生活压力增加、人才竞争加剧,不少大学毕业生选择到二三线城市就业,这给二三线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可是,有一些回到二三线城市的大学毕业生,不久之后又选择重回北上广,这背后的原因是,大学毕业生对当地的人才发展环境不满意,其中就包括人才管理、评价的官本位问题。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改进人才管理方式,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管理体制。要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这是地方政府在出台人才新政时,需要全面贯彻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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