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
避免重复检查 降低患者就医费用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印发了《海南省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进我省医疗资源整合,实现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
关键词 互认范围
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
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
该方案指出,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医学检查结果,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项目,原则上应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关键词 互认项目
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
方案指出,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省卫计委根据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可对医学检查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到2019年底前,基本覆盖已开展的检查项目。
各级医疗机构检验互认项目,必须参加省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考核工作,成绩合格后方可开展互认工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须重新考核,2次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暂停开展相应项目。
关键词 互认原则
不影响疾病诊疗 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检查结果互认首先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控并合格的医疗机构。结果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同时,应记录齐备,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患者所提供的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为复印件时,须经原医疗机构盖章确认,未经盖章确认的检查结果可不予认可。
关键词 开展电子认证
汇集全省医疗机构
检查结果电子数据
搭建全省医学检查结果电子认证平台,汇集全省医疗机构检查结果电子数据并给予数字认证,电子认证报告可替代书面报告并向患者推送。实现各级医疗机构与平台的数据交换整合,对达到互认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入网管理,实现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监督评价管理,提高患者在互认评价过程中的参与度,完成互认过程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双向确认。
2018年5月底前,完成检查结果电子认证。力争完成全省医学检查结果电子认证平台建设,至少有1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开展电子认证工作。
关键词 改革收费机制
引导患者基层医院检查
上级医院出诊断报告
探索对现有医学检查项目收费机制进行改革,将收费具体细分为操作费、诊断费、材料费等。引导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检查,只收取操作费、材料费,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报告并收取诊断费。允许上级医疗机构开展二次诊断并收诊断费。鼓励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多点执业,在条件成熟时,可独立出具诊断报告并收诊断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将患者对结果互认满意度评价作为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医师执行结果互认情况将纳入定期考核内容,对结果互认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医院和医生,将问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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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
(1)临床免疫学检验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
(2)临床生化检验项目:葡萄糖、钙、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总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乳酸脱氢酶、γ-谷氨酰转肽酶。
(3)临床血液、体液学检验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ABO和Rh血型鉴定。
(4)临床微生物检查检验项目:细菌分型和药敏鉴定。
2、医学影像检查
(1)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2)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
(3)部分超声检查项目(不含胎儿超声检查),包括:颈动脉彩超检查;心脏瓣膜疾病、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如房缺、室缺、法洛四联症、动脉导管未闭等)的彩超检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大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查等。
(4)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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