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老板”被判拘役3个月
人无信不立。然而,现实生活中,还真有个别“无信”之人,不但说话不算数,甚至连法院的判决也不当回事。藐视法律,是要受罚的。
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一个“老板”输了民事官司,却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结果犯罪被判刑。
官司败诉却不履行义务
这个“老板”叫曾某超,50多岁,四川省长宁人,住海南某农场。
2014年11月27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犯罪嫌疑人曾某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经审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侦查。2016年4月12日,定安公安局南海派出所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曾某超,经传唤后并移交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2016年4月13日,曾某超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今年5月30日,曾某超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曾某超的犯罪源于一宗房屋租赁交易。
2010年6月18日,曾某超与海口庆嘉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庆嘉酒店部分房屋用于经营餐饮与酒店,租期8年,租金每月5万元。经营一年半后,曾某超未经庆嘉酒店同意,擅自将酒店二楼蜀南竹海食府的38间房转让给刘某军经营、使用,租期为6年4个月,一次性转让费50万元,另有2万元押金。刘某军每个月支付5万元租赁费给曾某超。但曾某超收到钱后,没有偿还所欠庆嘉酒店的债务。
2012年5月,曾某超与庆嘉酒店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酒店将曾某超告上法庭。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从2012年4月23日起解除曾某超与庆嘉酒店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曾某超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租用的庆嘉酒店的租赁房屋归还给庆嘉酒店,曾某超需支付租金25万元及同期利息给庆嘉酒店,责令曾某超限期搬出酒店。曾某超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后的2013年6月27日,美兰区法院向曾某超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曾某超支付租金85万及利息给庆嘉酒店。
2013年11月12日,曾某超和庆嘉酒店签订了一纸执行和解协议,愿意承担赔偿债务。但协议签订后,曾某超并没有认真履行,总是找借口拖延。2014年10月16日,美兰区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某超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一周后,美兰区法院从曾某超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3万余元。但这3万余元远远不够偿还所欠庆嘉酒店的债务。2014年11月27日,美兰区法院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犯罪嫌疑人曾某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警方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侦查。
在法律的威慑下,曾某超再次委托代理律师与庆嘉酒店达成执行和解,承诺赔偿所欠全部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
然而,这一纸和解协议来晚了。2016年4月12日,曾某超在定安被警方抓获归案。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犯罪
今年2月17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超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经法院责令限期执行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5月30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不执行判决是犯罪行为
检察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衔接起来,有效打击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躲避行为,真正将法院判决落到实处,让债权人不再“赢了官司输了钱”。
记者余加亮 周琪 特约记者王月月 通讯员王伟鹏
(海口网10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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