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0日消息(通讯员方茜 尹茂平 见习记者潘睿)20日,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海南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海南高院与海南省公安厅、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合出台了《关于民商事诉讼中边境控制强制措施的工作衔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解决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丧失诚信、出境逃避诉讼等行为所导致的送达难、审判难等审判难题,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据了解,《意见》明确了采取边控强制措施的对象。对于在海南法院有未了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有逃避诉讼或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可能且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的当事人,均可采取边境控制强制措施。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控制对象为其本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控制对象为其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当事人为单位的,控制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意见》对采取边控措施的条件、边控裁定的作出、边控时限、申请采取边控措施的担保、边控手续的办理、提请办理边控手续所需材料、边控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边控措施裁定的复议、边控措施的解除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指出,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申请采取边控措施当事人的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情况,根据作出边控裁定人民法院的通报及时予以备案。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接受人民法院的边控手续后,及时办理边控、续控和解控手续。同时,《意见》要求海南高院、海南公安厅和海口出入境边检总站各自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边控衔接事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方边控工作、机制执行及相关情况,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合力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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