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用微信现场调解案件。
海口网10月24日消息(通讯员曾洁爽 见习记者潘睿 摄影报道)为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海口秀英法院在微信送达、微信质证之后,再次向科技要效率,在全省率先使用微信视频调解案件。10月24日,秀英法院审监庭运用微信视频调解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
据该案原告秦某称,2017年3月10日,其通过淘宝网向在江苏的商家购买了一台固液分离机用来加工猪粪制作有机肥。但收到机器18天后,秦某开始使用,发现该机器加工出来的猪粪肥效降低很多,不及未使用机器的六分之一,与被告承诺的效果差距极大。原告与被告沟通要求退货、赔偿未果,经淘宝客服介入后,被告承诺帮原告把机器当二手机器出售。时过三个月,该机器无人问津。原告便把被告诉至秀英法院,要求被告退还16596元货款,并赔偿损失10004元。
秀英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胡彬考虑被告远在江苏,为避免其舟车劳顿,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以微信视频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书记员在微信上创建了一个“群聊”,将原、被告及代理人拉入“群聊”。调解时开启微信视频模式,承办法官首先通过视频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并让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就赔偿数额及机器处理方式争议较大,原告想退货,被告表示已经超过淘宝规定的退换货时限,不接受退货。双方分歧难以协调,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劝导双方各退一步,并告知双方,网上购物应遵循网购规则,原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试用,存在问题及时解决,而被告也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原告购买的设备进行安装指导,并有义务对设备进行维护。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协商,达成调解,这样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也为被告节省了赶到海南开庭所需的费用,而不是推诿和置之不理。在胡彬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对机器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主张赔偿损失10004元。被告协助原告在12月10日前售卖机器,若成功卖出机器,把款项打入法院账户,由法院将款项转交原告。原告自己也积极联系售卖。若原告售出机器,被告给原告1000元折价赔偿款,并延保一年。
从开始调解到达成协议,仅1个小时,该案书记员手持手机将整个调解过程录音录像。之后,书记员将录像刻录光盘存档,并根据录像制作调解笔录邮寄给被告签字确认后再寄送回法院,待当事人将设备卖出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
“手机微信作为一种可随身携带的即时通讯手段,能够实现多方同屏、同时视频聊天,原、被告和法官通过手机屏幕可以即时看见彼此,并同步自由沟通,与平时现场调解并无明显差异。”秀英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后将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升级设备和建章立制,拟将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且当事人身在异地不便到法院的案件纳入手机微信开庭调解范围,并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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