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年前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当地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
近日,海南省人社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积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和化解
《意见》要求,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中央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美好新海南做出更大贡献。
《意见》指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的原则。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诉求,支持和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工作,通过收集用人单位经营变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信息,加强当地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研判;尤其是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人社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根据需要或请求,及时给予指导帮助,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意见》提出,一要着力抓好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调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尚未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调解组织,当地市、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调解接待窗口和专用的调解室,配备至少1名专职调解员和必要的办案、办公设备,建立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二要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医药、商贸服务、网络技术等行业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开发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由当地市、县(区)工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三要发挥行业商会(协会)牵头作用,抓行业龙头,以点带面,促进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由当地市、县(区)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四要探索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由当地市、县(区)工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社部门协同完成。力争到“十三五”末,工业园区、高新区、开发区及各地规模以上企业、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行业商会(协会)均建立规范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小微企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能就近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行业商会(协会)等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运作对所有企业的全覆盖。
实行调解建议书和委托调解制度
《意见》明确,仲裁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和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进行双向交流、商讨和协调。完善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对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及时通过电话、书面或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沟通。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名专职仲裁员负责联系服务所在市、县(区)2家以上企业调解组织。一方面要帮助企业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增强企业和劳动者遵纪守法意识;另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解决机制和集体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推行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制度,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开庭审理。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参与调解。
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
根据《意见》,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建立“三个系统、一个平台”,即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在全省建立调解员、仲裁员实名信息库,将调解员、仲裁员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办案系统功能,力争实现全省案件基本信息和数据的共享,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意见》提出,2018年前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当地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人社部门要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主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2018年12月底前推动部分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2019年上半年进行总结验收和宣传推广;工会组织重点是以基层工会组织为依托,在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争议协商、调解解决机制;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重点是推动行业商会(协会)、非公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工作,2018年12月底前推动行业商会(协会)、非公经济组织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国资委重点是推动所属用人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并开展工作;司法部门重点是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法院部门重点是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的确认、支付令的受理审查工作;财政部门重点是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将调解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努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工作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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