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护,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强后盾
监护权体现的应该是爱护、责任与担当,绝不能以“监护”之名胡作非为,监护权的背后有国家监护这一强大法治后盾
□ 凌 锋
没有什么职业比为人父母更光荣,也没有什么职业比为人父母更艰辛。正因为如此,愿作养父母的人士应该更受尊重。但不是所有的收养故事有了好的开头,就会有美好的过程,正如未成年人小梅(化名)的故事一样。10月27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由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未成年人小梅由于常年被养母李女士辱骂殴打,并致使小梅长期遭受各种侵害,西城区民政局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经审理,海淀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并判决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小梅监护人。
小梅的遭遇并非个案,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等难题。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不仅表现在养父母身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就业方式变革以及人口流动,留守儿童等现象层出不穷,很多亲生父母在外打拼,其应履行的监护职责也大打折扣,甚至出现了一些极端的、挑战社会底线的事情。这些都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不能回避的。同时,我们看到此前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措施较为柔性,难以发挥作用。监护人即便是屡教不改,案件也很少能进入司法程序,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更是少见。
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键是围绕监护权问题,树立国家监护的理念。也就是说,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联系新闻看,之所以小梅的个案受到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此案是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未成年人养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是北京市首例法院判决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从具体新闻说开,司法机关如此作为,是因为有着扎实的法律依据,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与进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特别是其规定了,当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其监护权的诉讼。更值得强调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针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为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再回到新闻,我们可以说,小梅最终还是幸运的,国家监护制度剥夺了李女士的监护权,给了小梅温暖的依靠。当然,剥夺监护权并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法律底线的设置,对类似行为形成震慑作用。进一步来说,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美好生活目标,和谐的家庭关系、温馨的家庭生活必不可少。就此而言,不论是亲生父母还是养父母,抑或是其他监护主体,都必须明白,监护权体现的应该是爱护、责任与担当,绝不能以“监护”之名胡作非为,监护权的背后有国家监护这一强大法治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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