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家长里短本就难分曲直,告到法院的纠纷不仅棘手,甚至会伴随极端事件发生,给家事审判、社会稳定带来相当挑战。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部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与华南师范大学合作,将心理学专业知识引入审判辅助,切实帮助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探索香洲经验。
■心理学方法应用于家事审判
“我不认识他,他想带我走!”校门口,7岁小女孩小文突然情绪失控,拉着老师的手,哭着求助。原来,小文的父母正在闹离婚,因对父亲阿军有抵触,小文不愿跟他回家。5岁的妹妹小月跟父亲也不亲近。
法庭上,阿军认为是他和妻子阿兰分居后,妻子和岳母在女儿面前说了他很多坏话,才导致女儿不认他这个父亲,如果以后孩子由他抚养,父女感情会慢慢变好。阿军希望法院将长女小文判给他抚养,阿兰则请求抚养两个女儿。
“家事无小事,家安天下安。”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家事案件约占全省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10.08%,其中,离婚案件约占家事案件的78.5%。这类案件除涉及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分割外,还往往牵涉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孩子判给哪一方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如何让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以理性、平和的心态接受法院的判决?判决后,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如何处理好与子女、原配的关系,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今年5月,香洲法院与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合作,在该院成立“心晴屋”工作室,探索将心理学方法应用于家事审判。在“心晴屋”,心理专家通过心理会谈、家庭治疗、沙盘游戏、心理测评等专业的心理学方法,为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等“把脉问诊”,帮助当事人情绪疏导和情感修复。截至目前,“心晴屋”已对9起家事案件共计25人次进行了心理辅导,使法官的判决有了更多的科学依据。
■专业知识帮当事人走出困境
阿军和阿兰结婚8年,婚后育有女儿小文和小月。后因感情不和,今年3月初,双方分居。之后,阿军起诉至香洲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小文交由其抚养。
法院调查发现,双方争议焦点为夫妻共有房屋及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属。特别在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上,两人抚养能力基本相当,阿军对抚养小文的愿望极其强烈,要求两人各抚养一个女儿。而阿兰则要求两个女儿均由自己抚养,阿军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
庭审现场,阿军和阿兰剑拔弩张,讲到激动处,险些在法庭上打起来。但综合双方提交证据,阿兰似乎是抚养两个女儿的最佳人选。
原来,除阿兰此前提交小文放学后不让阿军接回家的证明外,她提供的另一份录音也显示,双方曾因房子归属发生争吵,阿军不断爆粗口,毫不避讳两个女儿都在旁边。
“实践中,涉及两个孩子抚养权的案子,若简单考虑‘公平’,可能会判父母一人抚养一个,但这个案子,无论是阿兰提交的证据也好,还是法官个人的直观感受,都可以考虑引入专业心理知识进一步甄别,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香洲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主审法官程仁姬说。
亲子关系状况是抚养权判决的重要依据,亲子关系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法庭于是将案子转给了“心晴屋”,由华师心理学院副院长、心理学教授刘学兰及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吴培娟对此案当事人及两个孩子间的亲子关系进行专业测评。
因为孩子年龄较小,专家选择了游戏、绘画等适合低龄儿童的测试形式。“经过一系列游戏和绘画,如通过沙盘游戏,我们发现两个孩子在游戏中,与母亲的沟通和互动非常好,但都不愿意和父亲交流,甚至要求把父亲摆的沙具拿走。而在绘画环节,咨询师邀请孩子画一家四口的全家福,大女儿也只画了母亲、自己和妹妹的肖像,当我们要求她们画上父亲时,她们也只是将父亲的肖像画在了一个偏僻的位置,与她们三母女没有牵手等任何身体交流。”吴培娟说。
这辅证了母亲阿兰用爱心、耐心陪同两个孩子成长,与两个孩子关系亲密,而父亲阿华多以简单、负性的方式对待孩子,对孩子陪伴较少,与两个孩子心理距离较远。刘学兰说,在全家谈话环节,他们还发现,两个孩子之间关系亲密,不愿分开,均希望与母亲一同生活。
事后,二人将上述测试、观察等,客观地写进了《亲子关系心理测评报告书》里,对父女、母女关系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随后,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报告书中的部分内容,“阿军也认同报告书反映的父女间的测评客观情况,基本同意了报告书中的判断。”刘学兰说。
“阿军其实是爱女儿的,但表达爱的方式不太对,经过当天的测试以及报告分析,他心中的父爱似乎一下就被触动了,认识到之前对女儿缺少陪伴,希望女儿日后能在母亲身边过得更幸福。”吴培娟说。
最终,阿军同意两个女儿均由阿兰抚养,但要求每周探望一次。阿兰同意了阿军的探望要求,希望阿军多来看望女儿,也主动提出降低抚养费至4000元。难能可贵的是,阿军还考虑到阿兰母女三人的住宿问题,主动把房子让给了阿兰。
“这个父亲在庭审前后表现的态度,判若两人,心理测评、情景分析,帮助当事人客观认知的效果,让我也很意外。”程仁姬说。
■家事审判“讲法”更“讲情”
在“心晴屋”的心理干预下,香洲法院还成功处理了阿霞、阿伟离婚纠纷案。
“我已经没有了三个儿子,不能再没有女儿。如果你让他们离婚,我就和老伴一起自杀。”香洲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代敏记得,为反对女儿离婚,阿霞的母亲刘老太多次在法庭哭闹,“讲到激动的时候,老人还会一直用手大力捶自己胸口。”
原来,刘老太原本育有三男一女,后儿子先后去世,给她留下严重的丧子创伤。在她身上,既有上一代人对婚姻关系的相对传统观念,又有挥之不去的丧子记忆,导致她的家庭观发生了扭曲,认为“夫妻打闹是小事,一家人能在一起生活就很好”。
“家事审判往往涉及很多人情、亲情的东西,如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老人对子孙的牵挂等,很难靠言语表达,同时单靠法律也很难作出准确界定。这个案件夫妻关系破裂较容易判断,但不疏导目前的阻力,判决离婚后阿霞还是身陷困境,老人家的激烈痛苦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代敏说。法庭将三方当事人转介给了刘学兰和吴培娟进行心理干预。
这其中,疏通刘老太的情绪最为关键。“老人的思想很传统,有一个误区,认为离婚后女儿会被别人看不起也很难嫁出去,我跟她说,‘你这么爱女儿,看着她被打也可以接受吗?’她会反驳说,‘阿霞不是长着腿吗,她可以跑呀’,就是不肯女儿离婚。”代敏说。
后来,在刘学兰和吴培娟等人的多次心理干预下,他们慢慢发现,原来在这个不幸的老人看来,离婚是家庭的毁灭,意味着女儿“没人要”,而自己一手带大的外孙、外孙女要被女婿带走。“对她来说,这无异于重新经历一场生离死别。”刘学兰说。
这样,经过多次面对面交流,心理咨询师终于慢慢读懂了老人的内心,并抓住了她本质上非常疼爱自己的女儿,以及舍不得与外孙分开这两个关键点。
最终,以此为基础,法院最终促成阿强和阿霞达成离婚协议:由两人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但前三年这两个孩子均由阿霞母亲照顾。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刘老太也表示了认可。
“这个案例,情绪疏导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老太太不让被家暴女儿离婚的逻辑背后,其本质的症结是害怕失去。但人性中最柔软的部分是爱,找到双方的情感共同点,即使感情破裂,换一种方式去爱,努力将离婚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体现了对人的关爱。”刘学兰说。
■心理干预助力家事审判存在难点
将心理干预引入家事审判,香洲法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早在2015年12月,香洲法院借助社会力量成立了未成年人心理工作室,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则开始于2016年5月。今年8月,华南师范大学与香洲法院挂牌成立了全省首家法律心理研究与服务中心校外实践基地,共同探索心理学方法应用于家事司法的科学化道路。
“‘心晴屋’与之前心理咨询服务的区别在于权威专家亲自‘出诊’、合作衔接科学化、具体化、规范化。”代敏介绍,“心晴屋”由华南师范大学三名副教授以上专家和一名本地心理专家共同组成,双方亲自参与,引用测评系统,使用专业量表,开展了咨询、讲座、测试等一系列心理辅导活动。双方合作协议还明确了具体工作内容和服务时间,要求全部个案的心理干预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建立跟踪档案、定期总结等。”
“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它更多地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和亲属关系。长期的感情困扰势必影响人的心理健康,这使得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比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更加需要心理疏导。审判实践中,家事法官常常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心理学方法对当事人进行引导,但这更多的是将心理学方法应用于审理时对庭审的把控和调解时对当事人的说服,而不是将最终目标放在对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和心理偏差的干预。引入专业心理干预,是家事司法服务的延伸,从单纯地关注财产关系转变为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和内心,让司法更加有温度,是柔性司法理念在家事审判中的具体应用。”代敏表示。
当然,香洲法院在运用心理干预助力家事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难点。代敏说,一方面,目前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情绪疏导仍缺乏法律依据和执行力。同时,心理咨询报告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并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决策参考。
“对于心理咨询师来说,这种与地方法院设立联合工作室的模式,时间和金钱的成本是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对心理学的认识不充分、案件审限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心理干预的效果,需要探索更高效的运作模式。”刘学兰说。
“但由于家事案件涉及情感利益,实践与研究不断结合,符合认识规律,可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深层次解决问题。”代敏认为。(潘玲娜 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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