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30日消息(通讯员赵庆春 见习记者潘睿)10月30日,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美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故意纵火案,被告人陈某平,张某忠等人分别获刑。
据了解,2015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平、张某忠等人到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某饭店用餐,因结账问题与该店员工林某发生口角,后陈某平、张某忠等人结账离开饭店。同日21时30分许,陈某平指使张某忠与罗某标(已判刑)携带瓶装汽油来到该饭店门前将汽油泼洒在该饭店的卷闸门前,罗某标用张某忠交给其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在该饭店前放火,群众发现后将火扑灭。
据悉,该场火造成饭店门口的瓷砖被烧黑、遮阳布及店前的两张椅子被烧坏。被告人罗某标在逃离现场时将拖鞋遗留在现场,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DNA检验鉴定,拖鞋鞋内侧获得混合DNA分型,包含有被告人罗某标DNA分型。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平放火后又于2016年2月17日伙同麦某弟等人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忠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民警抓获。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平、张某忠伙同他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其之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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