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31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宣判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正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判决侯凤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凤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原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长、巴彦淖尔盟副盟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市长、乌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13万元、美元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58万元、美元1.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侯凤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妻子杨秀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侯凤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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