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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呼之欲出 网店“刷单”或重罚200万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7-10-31 17:12

  与1993年施行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对互联网领域发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墨颇多,如在此前二审稿的基础上,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

  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商领域虚假宣传较为严重,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牟利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草案提及的“虚假交易”,就是在电商领域频现的“刷单”。记者在网上以“刷单”为关键词检索,得到1260万条信息,55万篇相关新闻。刷单一般是由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比如,在平台搜索时“按销量”搜索,该店铺因为销量大(即便是虚假的)会更容易被买家找到。

  此次三审稿草案表述,违反上诉规定的“刷单”行为,将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流量劫持”等行为违法成本急速攀升

  草案第十二条对于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草案规定,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10月份,针对互联网领域频发的“刷单”、“流量劫持”等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对此进行了界定。

  2004年10月,被告人李丙龙对某网站进行“流量劫持”,使其连接至自己建立的广告发布页面。根据两高此前的司法解释,李丙龙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结合量刑情节,法院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被判刑五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称此类行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可以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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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作者:程祥] [编辑:吴金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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