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31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吴笛 见习记者潘睿)在海南市场上销售的“山水情”纯净水,因外形与“百岁山”矿泉水外观极为神似,“百岁山”所属公司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210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双方纠纷,避免了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原告深圳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饮料公司)诉称,其系“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岁山”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含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该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凭借“天然优质的水源”、“高雅别致的包装”获得消费者认同并远销国内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特有包装、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2016年9月起,该公司发现由儋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饮料公司)生产的“山水情”天然饮用纯净水商品,在海南市场上销售,涉案商品使用的瓶体包装、包装箱装潢与“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使用的瓶体包装、包装箱装潢极为近似且容易混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儋州饮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瓶体和包装箱、赔偿各项损失210万元。
被告儋州饮料公司辩称,其于2005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获得“山水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含纯净水(饮料)。2015年5月,东源县某饮料厂将饮料瓶外观专利授权其使用,并经专利权人授权确认。2016年9月,其开始生产销售“山水情”天然饮用纯净水,包装为紫蓝色的塑料饮料瓶包装,瓶盖为白色并印有其注册商标“山水情”文字及全拼音标识,瓶贴形状上方为直线形、下方为弧线形,瓶贴上显著突出其注册商标“山水情”文字及拼音标识,标注“天然饮用纯净水”,并在瓶贴上标注产品详细信息。儋州饮料公司认为,其产品不存在引起商家和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经合议庭审理发现,如果生硬判决,很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即被告必须停产,销毁侵权商品包装、装潢,将遭受重大损失;原告由于无法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赔偿数额无法满意。合议庭法官多次前往被告厂房,了解案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在考虑到被告侵权恶意不明显后,采用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分析利弊,平衡双方利益。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儋州饮料公司一次性向深圳饮料公司支付18万元,同意更改瓶贴形状和颜色,能够与原告产品明显区分,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案瓶体。
相关链接:
海口12岁男孩“托管中心”受伤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