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拟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说,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在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益、积累制度改革经验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截至2017年9月,全国已有577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面积1.03万亩,总价款约83亿元,如浙江德清县完成入市交易136宗,农民和农民集体获得收益1.55亿元,惠及农民9.1万余人,为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增加农民收益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取得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
姜大明同时表示,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延长试点授权期限。“土地制度改革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不同,试点地区从制度设计、工作布置、实践操作到效果反馈周期较长。延长试点期限,推动三项改革深度融合,有利于在实践中设计出更为科学的改革操作方案,并为全面评估试点得失、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打好基础。”他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2月27日经表决,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试点期限将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王立彬、胡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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