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驾游搭乘遇车祸 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朋友一起出游,互相搭乘车辆,是生活中常有的事情。一路顺风,平安无事,皆大欢喜。可是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往往会产生争议。今天(2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搭乘酿事故,损害索赔偿”的上诉案。
“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
朋友一起出游,谁也不希望,或者说想不到,搭乘出游会发生事故,而且还因此打起了官司,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2016年6月26日,王先生驾驶车辆在出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王先生死亡,另四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先生重伤。住院期间刘先生进行了多次手术,共支付医疗费34万多元。他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的妻子及两个儿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合计40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妻子在继承王先生遗产范围内赔偿刘先生医疗费38万多元、护理费1万多元。后王先生的妻子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上诉人代理律师提出诉求:“上诉请求一:请求对原判决第一项赔偿数额予以酌减;上诉请求二: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相关诉讼费用。一审遗漏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事实,系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上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二审开庭,王先生的妻子没有出庭,他的儿子出庭应诉。他说:“好意同乘是现在很普遍的现象,我们又出人、又出车,结果人没了、车没了,到最后却要我们承担所有责任。其实这次上诉我们也就是为了讲求一个道理,为什么我们做了好事儿,当了好人,到最后在法律上没有保护。”
上诉人代理律师进一步强调,对高速行驶的车辆而言,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安全带与不系安全带造成的后果可能有显著差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双方存在的违法行为是否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对双方应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直接认定,对于这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按过错程度对此事后果承担责任。”
上诉人代理律师还强调,除应考虑事故责任外,还应考虑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过错责任。刘先生是无偿搭乘,王先生对发生事故并无故意,应适当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让王先生的妻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明显违背公序良俗。
被上诉人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好意同乘应该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无偿性,第二个条件是目的性,第三个条件是合意性。油费分摊,车上五个人,司机只分担了其中的五分之一,对于界定油费到底分摊到什么程度,是否构成无偿搭乘,这一点有待商榷,并且由法院来酌定。对于目的性,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是指乘车人与行驶者不是因为运营的目的,或者不是同一个目的地,只是顺便搭载于一个目的地,搭乘者的目的地并不是行驶人的目的地,所以这一点,我觉得是否构成好意同乘还是值得商榷的。”
庭审过程中,同乘的另两位先生出庭作证,他们跟王先生的妻子是同学,隔一段时间就会相约出去玩,那天说好去河北省周边玩玩,周六去,周日回。一共十个人,两辆车,王先生的车上坐了五个人,王先生去返程都是司机。
证人张甲:油费是AA制,我们提前放一部分在一起,没油了就拿公共的钱加油,星期六晚上加了一次油200元,第二次吃完饭就没什么钱了,又加了一次油,吃饭、住宿、加油钱都是从大家混在一起的钱里来花费。
审判长:去的油钱有没有说是买油来的把钱先给他?
证人张甲:没有。
审判长:回来的路上有说安全带的情况吗?
证人张甲:我们回来是一路走一路玩儿,开一段停一段,我坐在副驾驶后面的座位。我们都没有系安全带。
审判长:您坐在什么位置?
证人张甲:我坐在副驾驶的后面。
审判长:您有没有注意到坐在副驾驶的刘先生有没有系安全带?
证人张甲:都没系。
审判长:是印象还是看见还是事后猜测?
证人张甲:都没系。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王先生的儿子再次表达了自己及家人的委屈,“每次都是我爸出车、出力,到最后都很高兴,一有事儿都来找我爸,凭什么?我觉得这样对做好事儿的人是不公平的。”
审判长李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好意同乘、互相帮助这种行为还是鼓励的,大家不要因为好意同乘发生了一些纠纷,就对这种行为有抵触,或者有更多的顾虑。
李倩说:“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不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行车安全,比如驾驶员要注意自己的行驶速度,同车人注意系好安全带,也要提醒同行的其他同一车辆的人员系好安全带,保障自身安全。一旦发生了事故,建议双方还是本着互相帮助的原则,在治病救人方面先进行协商,如果实在有巨大的争议,不能自行解决,再到法院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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