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辛某海的说法,这一次逮住骗子刘某跃,是得到了范某红的配合的。刘某跃、范某红向警方供述了诈骗辛某海的事实。
2016年1月13日,刘某跃、范某红均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两人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6年6月12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跃、范某红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刘某跃骗取他人财物2万元,范某红骗取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判决刘某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范某红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余加亮 周琪 通讯员王月月 刘瓅
(海口网11月3日讯)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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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数额较大”。因此,本案刘某跃、范某红构成诈骗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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