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走到“终点”
税改“下一站”:增值税立法
在得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后,国内著名财税专家、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教授表示,营改增试点结束,下一步要面对的是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增值税完善和立法问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停止执行。
潘明星解释,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国务院具有权限,通过实施、修改及废止。随着全面营改增试点推开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有税目都转至增值税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停止执行,已成既定事实,没有存在必要。于是,选择在这样的时机,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废止决定。
“下一步是深化增值税税制改革,包括税率进一步简并,优惠政策整合等事项,规范完善增值税制。同时,完成增值税立法程序,实现增值税立法。”潘明星解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据此制定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施意见》,经党中央同意,明确了加快推进相关税种立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计划,到2020年,我国的全部税种都要上升为法律。
从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来看,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对于其他税种的立法,分三种情况:
一是对于已实施无争议,容易实施的税种,可直接上升为法律,如最近烟叶税和船舶吨位税的立法;二是对于新开征的税种,不再颁行政法规的方式,而是直接立法开征,如环境保护税立法;三是对于正在改革中的税种,需要在现行暂行条例的层面继续补充修改完善后,再进行立法。
显然,增值税属最后者。在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同时,此次国务院会议修订了增值税条例,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目前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在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进程上,迈出的重要一步。而营改增改革最终目的,是颁布税制合理的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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