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共享电动车出事故 17岁少年诉租车公司
本报讯(记者林靖)17岁的小李今年2月通过手机App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骑行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该车无号牌无行驶证,并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小李支付被害方30多万元赔偿金后,遂起诉共享电动车运营方的科技公司,要求对方赔偿。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对App扫码使用时,并没有提示未满18周岁禁止骑行。事故发生后,共享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和速度已远超电动自行车的范畴,而且车辆无号牌无行驶证。”小李认为,被告公司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致使自己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应对其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而被告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责任。“手机App下载使用时,提示16周岁以下禁止骑行,尽到了提示义务。原告已满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了下载的行为,其本身存在过错。”
“另外,与涉案车辆同批次车辆已有办理行驶证和登记号牌的,行驶证上认定为非机动车,因为车辆多,涉案车辆暂时没有牌照,并非无资格上路。”该公司对车辆是机动车的鉴定结论不认可。
因双方调解方案未达成一致,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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