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冰球训练受伤
监护人冰场均担责
北京一冰场学员王晓(化名)在训练过程中,被同场训练的男学员杨小阳(化名)击伤头部,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杨小阳及其监护人和溜冰场要求赔偿。海淀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杨小阳及其监护人与溜冰场各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王晓3000余元。
法院查明,王晓因训练时出汗较多,按该冰场教练的安排,在冰场内侧边摘下球员护具休息。杨小阳在训练后自行收球。在运球过程中,杨小阳将球传出,王晓的教练将球拦截后,杨小阳再次以射门姿势将球击出,该球击中王晓左侧额部。事发后,杨小阳的家长与冰场随即陪同王晓就医。经医院诊断,王晓为左额骨线样骨折。经核实,王晓总计损失为7000余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杨小阳在运球过程中,以射门方式将球击出,并击伤王晓头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晓的损害结果与杨小阳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杨小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冰场作为冰球运动的教育机构,既未按照“溜冰须知”规定,确保学员王晓在训练期间佩戴安全护具;亦未执行“冰球培训课程”中,关于在未授课时间内学员不得使用球杆及冰球的规定,对王晓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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