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5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平英梅 见习记者潘睿)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涉案本金上亿元的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案件,该院院庭长分别担任主审法官,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多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不再上诉。
据了解,2015年7月23日,海南临高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向临高某银行借款1.6391亿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3年,合同对利息计算、还款方式、违约情形等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同日,临高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属实业公司的子公司)、临高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属实业公司的子公司)与临高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实业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7月25日,因实业公司及饲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各个银行贷款,海南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将实业公司100%股权进行收购,承诺对该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饲料公司、渔业公司、渔业控股公司等10名担保人,分别与临高某银行签订最高限额为22127.85万元和49127.85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实业公司、饲料公司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后因实业公司涉及其他经济纠纷,公司主要资产已被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而且保证人渔业控股公司财产在另案中亦被查封,正处于停业状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临高某银行有权依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据此,临高某银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实业公司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于4月7日将实业公司和10名担保人共同列为被告,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诉讼。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党组成员、副院长吴育森担任主审法官,在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根据原告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对饲料公司的314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由于被告人数多、借款数额大、担保混乱等原因,致使该起本金近1.7亿元的金融借款纠纷案情错综复杂。
为妥善审慎处理好该案,经过证据交换等充分的庭前准备后,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后又经过多方细致沟通,厘清法律关系,释明相关法规,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实业公司返还原告临高某银行借款本金1.6391亿元,以及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罚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9名被告分别在最高额担保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
与此同时,饲料公司因未按期偿还本金2亿元的金融借款,原告临高某银行再次提起诉讼,海南二中院受理后,由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何昌恩承办,依法对被告的两块海域使用权进行了查封。该案经公开审理后,于近期作出了饲料公司偿还原告本金2亿元及利息等一审宣判。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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