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递员冒签一封挂号信 引发6万元索赔
徐莺歌 云 姣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姓名权纠纷
案情:北京某邮局投递员宋某向刘先生的快递投递未果,宋某于是假冒刘先生名字在收件人签章处予以签字,将挂号信投入信箱内,致使刘先生未能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从而造成医疗保险缴费中断3个月,这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报销。为挽回损失,刘先生将邮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邮局赔偿2015年6月至同年12月医疗费损失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余元;诉讼费由邮局承担。
案情回放
刘先生原系北京某汽车公司司机,因酒后夜间驾驶公司汽车导致车辆损毁。2015年3月11日,汽车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刘先生邮寄了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在通知书中告知刘先生在当月20日前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邮局投递员宋某在向刘先生送快递时没有联系到本人,即假冒刘先生名字在收件人签章处签字,将挂号信投入信箱内。刘先生因未收到上述通知书,未去办理离职手续,汽车公司将刘先生社会保险缴费至2015年2月。
2015年6月,刘先生向邮局查询快递,宋某从信箱内取出挂号信交与刘先生,刘先生到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刘先生通过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缴费的方式,自2015年6月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因缴费连续中断3个月以上的有180天医疗等待期,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2015年6月26日至同年10月29日,刘先生共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医疗保险未予报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邮局赔偿刘先生自2015年6月26日至同年10月29日期间医疗费中基本医疗保险损失(具体数额以医保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11月14日,上诉人邮局委托沈律师参加了庭审,被上诉人刘先生和其委托代理人刘先生的妻子参加了庭审。
上午9时3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开始。
“你们公司的投递要求是什么?”审判长问道。
“本人签收。”上诉方律师说。
“本案是这种情形吗?”审判长又问道。
“是投递员放到了信箱里,电话通知了被上诉人。”
“电话通知有证据吗?”
“没有。”
而被上诉人刘先生却说:“不可能,没有接到电话。”
“被上诉人在哪个单位?现在还上班吗?”审判长问道。
“在汽车公司,2014年12月开始不上班了。”
“为什么离开单位?”
“单位要拆迁,让我自己出去找工作,不行的话再回来。现在不在这个公司上班了,已经正式解除合同了。”
“什么时候与单位解除的劳动合同?”
“2015年3月,没收到单位的挂号信,单位不给上社保,3月11日,不发工资了。2015年5月发现医保不能用了,联系单位,才知道是信没收到。以前我们与单位有矛盾,单位以为我们自己知情了没去。我们就去联系邮局,邮局局长第二天就去单位解释了,单位的意思是跟单位无关了,是邮局的事情。单位把保险上到2015年2月。”
“没收到信受到什么损失了?”
“如果收到信后面医保就不会断档,后面的事情都不会发生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刘某社保断档与快递员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展开辩论。
上诉方邮局认为,刘先生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在2015年6月18日,在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单位就应该给个人上保险。2015年3月11日邮局的投递员在被上诉人签挂号信并将该挂号信放在信箱内与2015年7月、8月、9月、10月被上诉人看病不能报医保,这之间只有间接关系,没有直接关系。投递员的行为与被上诉人社保断档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被上诉方认为,没有收到单位的信函,确实是邮局的员工冒签的,如果没有冒签的行为不会导致社保断档的后果。
该案未当庭宣判。
案后余思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购成为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点点鼠标,东西就送到家门。每天我们看到快递员忙碌的身影穿梭于大街小巷,但由于快递业务的增多,投递员工作量大,擅自替收件人签字的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收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就是因快递员替刘先生签收快递,造成刘先生社保中断,造成了刘先生住院期间医疗费不能报销。
为此,法官提醒:公民享有的姓名权不可侵犯。快递员作为投递人,有义务将物件送达当事人。切不可一时贪图自己方便,私自替收件人签收快递,耽误他人之事。要受人之托,终人之事,成人之美。这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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