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域覆盖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加快完成全覆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方案》提出,到2018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20%。到2020年,全省行政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覆盖率不少于60%,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少于80%。到2022年,全省行政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基本实现全覆盖,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基本得到处理、达标排放。
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要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对缺乏饮用水资源或水源被污染的地区,采取新建、扩建、配套、改造、联网等方式,保障安全供水,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和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推进区域供水,积极将城镇供水服务向周边村庄延伸。
全省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要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源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智慧化监控监管。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广垃圾卫生化填埋、无害化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技术。全省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对存量垃圾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严格准入禁止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
要强化农业污染源控制,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对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关闭或搬迁。加强农业污染源防治,建立完善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控体系,加强化肥、农药、农膜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逐步推进土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防控污染物向农村转移,实行严格环境准入。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产品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从城市向农村地区转移,禁止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
《方案》还提出要以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深入开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加强基层农村环保工作力量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及时公布监测区域农村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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