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原局长临退休前想到自己在职时,为一些商人在当地投资提供了不少帮助,从一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他就向这些老板们主动提出到其公司“兼职”——
退居二线后,他想多搞点钱
包志乾 李明今年65岁的许志华案发前系安徽省池州市商务局局长。2016年3月,池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从2007年至2015年,许志华在其55岁至63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影响,接受他人请托,在服务招商、商贸行业监管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共计收受他人贿赂139.8万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临近退休
心态失衡
许志华一直在经济管理部门担任要职,面对市场经济的汹涌大潮,深受拜金主义的影响,总想“赚大钱”。尤其是2010年3月组织上对其宣布从一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许志华顿感失落,他那颗不甘寂寞的心开始萌动,开始规划自己退居二线后的生活,想“多搞点钱”,再次展现“人生价值”。
许志华想到了在池州投资的浙江商人胡某、铜陵商人黄某等人,其在职时为这些商人在池州投资提供了不少帮助,使这些商人赚得盆满钵满。他在退居二线后就向这些老板们主动提出到其公司“兼职”,老板们碍于情面,勉强答应。2010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许志华退居二线期间及正式退休后,到某两家公司“兼职”,通过所谓的不任职、不坐班、不决策的“兼职”,来领取高额的“薪酬”。另外,许志华家庭还与他人合伙投资了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许志华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为这些公司招揽业务,攫取巨额经济收益。
作案隐蔽
变相受贿
许志华涉嫌受贿犯罪一案,作案手段极其隐蔽。除了几笔直接收受购物卡、手表等贵重物品且数额不大以外,其他受贿犯罪行为均披上“借款”“购房”“兼职”等合法外衣,他自认为通过这些“伪装”手段,可以鱼目混珠、安全过关。
2010年6月,许志华提出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兼职”被婉拒,便以经商资金不足为借口,主动向该公司老板提出“借款”30万元,并写了一式两份所谓的“借条”。这些公司项目是由市商务局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发建设,许志华为该项目建设“任劳任怨”。
该项目顺利建成封顶后,项目负责人主动提出请许志华在该楼盘购买一套住房,以“提升”小区品位,许志华心领神会。2010年9月,许志华安排其妻在该项目选购了一套住房,在享受相关促销政策后还直接“优惠”了20万元。为“掩人耳目”,许志华让开发商以“优惠”前的价格开具购房发票,并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
心存侥幸
对抗调查
2014年3月,胡某因涉嫌行贿犯罪被调查,许志华惶惶不可终日,在胡某结束调查后不久,便将30万元“借款”和“利息”归还。尤其是2014年8月,池州市原市长方西屏被省纪委立案调查,作为其“得力干将”的许志华也意识到一场大的反腐风暴即将向他袭来。为了对抗调查,许志华主动找到相关人员,将“购买”房屋的有关资料交由其保管,并和他们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
2015年9月,池州市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线索找许志华调查核实时,许志华极力隐瞒违纪违法事实,一再向组织表白自己只存在收受购物卡、长期占用“借款”的违纪行为,避重就轻,欺骗组织。2015年12月,许志华夫妇到安庆市,将收受池州某产业园负责人的5万元退还。许志华被池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仍然心存侥幸,利用“借款”“兼职”作为挡箭牌,隐瞒、辩解违纪违法事实,干扰案件侦查工作。
以身试法
锒铛入狱
办案检察官认为,许志华观念失准、公权滥用、心存侥幸,从一名正县级领导干部蜕变为贪腐分子,他的蜕变再次警示各级领导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
许志华出生在普通农村家庭,有着30多年的党龄,从贵池县牌楼供销社营业员开始,一步步成长为正县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业绩突出,连续两年被池州行署各记大功一次,受到了上级和社会好评。许志华在悔过书中写道:我在工作中,拼命学、玩命干、反复想、认真思,干每一项工作都力求完美。在职时谨言慎行,退下来,感觉自己没有约束了,可以放纵自己,于是到了曾经管辖的企业“赚钱”。在这种“多赚钱”理念的指引下,屡屡以身试法,将纪律和法律底线完全抛弃在脑后,导致我在极度膨胀的贪欲面前,重私利轻法纪。
许志华的“前半生”是精彩的。即使将到年龄离开一线工作岗位的时候,组织上也做了周到的考虑,让其有一个退休的缓冲期。不出意外,许志华本应该在离开领导岗位后过着幸福的晚年,颐养天年。但是贪欲的爆发,侥幸心理的作祟,最终使许志华忘记了共产党人的初心,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
办案检察官表示,许志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最关键的就是没有敬畏纪律和法律,行为任性,不能用纪律和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最终越过了纪律法律底线,使自己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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