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冒名办理进京落户
28年后获赔8万精神损失费
北京知青薛女士称28年前被人冒充女儿,顶替了亲儿子的名额回京落户,导致他们母子回京落户无门,奔波多年。薛女士和儿子一起以侵犯姓名权等为由,将当年的“冒名顶替”者刘女士起诉,要求回京落户,更正档案信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日前获悉,西城法院判决刘女士赔偿薛女士母子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薛女士是1965年下乡的北京知青,在河北与当地人结婚生子。1988年,北京市出台政策,每户知青允许一名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将户口迁到北京。凡可在京落户的知青子女,在京必须有知青本人或知青的父母、兄弟姐妹做监护人,并能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薛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她在北京市西城区知青办填写了《西城区在外原北京下乡知青审核登记表》,并提交了请求携带7岁的儿子回京的申请书。审核很快通过,但此后回京落户的事却始终没有进展。直到2009年在他人帮助下,薛女士查阅了西城区知青办的档案,才得知一个刘姓女子在1989年用假证件、假材料冒充她的女儿,在薛女士提交的登记表上增加了自己的名字,顶替薛女士的亲儿子,在薛女士父亲的户籍上落了户。
几年前,薛女士终于找到冒名者刘女士。她和儿子将刘女士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刘女士“冒名顶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在刘女士口中,这桩陈年往事却是完全不同的版本。刘女士承认自己并非薛女士亲生,但以薛女士女儿身份回京落户是双方当年协商好的,并不存在侵权。刘女士说,薛女士在河北插队期间,与她家是街坊,薛女士丈夫户籍在石家庄,薛女士本人并无返城意愿,就和刘女士家商量,同意将17岁的刘女士的户口落入薛女士北京父亲的户籍。落户也是由接收人帮助办理的。
在当年薛女士申请子女回京落户的档案材料中,登记表上“女儿”刘女士的信息是后添加上的。薛女士申请让刘女士回京落户,以及薛女士父亲同意刘女士落户、并愿意负担其生活学习事务的书面材料中,书写习惯基本相同,不能排除是由一人书写,且其中连薛女士等人的姓名都有错误,因此合议庭对这些材料是否为薛女士及父亲本人书写真实性存疑。
合议庭认为,薛女士父辈均已去世,还原真实过程的责任应由刘女士及其家人承担,但刘女士经法院释明也没有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以虚构与薛女士存在母女关系的手段,违规将户口迁入北京落户,侵犯了薛女士母子的民事权益,也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不过,法院虽然能认定侵权事实,但依据当时政策办理户口入京的条件早已消失,薛女士母子的户口能否回京,属于公安机关相关职权,此案不予审理。考虑到薛女士母子为查明真相数年来不停奔波,求告无门,遭受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刘女士赔偿薛女士母子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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