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将建统一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
五类情形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海口网11月23日消息(记者光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海南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建设单位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偿取得排污权。
根据《办法》,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内容,以及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来取得排污权的行为。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及参与排污权交易,不免除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和义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承担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排污单位,不超过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可无偿获得排污权。
《办法》明确,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无偿收回或回购方式,纳入政府储备:排污单位因转产、关停、破产的,应当无偿收回;排污单位被依法关闭的,应当无偿收回;政府投入资金实施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指标的,应当无偿收回;新、改、扩建项目自行停止建设放弃已购排污权的,应当无偿收回;通过市场交易回购的。《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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