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昌某合作社法定代表施某与赵某签订瓜菜设施大棚施工,施某拒付100余万施工工程款。记者从昌江法院获悉,11月23日上午,昌江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10月,被告人昌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施某因工地需搭建大棚种植,和赵某签订了瓜菜设施大棚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每亩瓜菜设施大棚工程造价为14500元,2013年4月赵某与施某就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施工总面积为203亩,工程总造价为2943500元。2013年11月,施某与赵某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昌某合作社于2013年12月20日前向赵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昌某合作社先后支付赵某工程款合计1940000元,尚欠工程款1003500元。
赵某将昌某合作社起诉至昌江法院后,该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判决,昌某合作社支付赵某工程款100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昌某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赵某所搭建大棚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台风过后刮倒部分瓜菜设施大棚,并造成昌某合作社损失,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后,施某擅自将本院查封的270亩土地中的部分土地及地上的瓜菜设施大棚出租给他人,将部分土地用于种植作物,所得租金及其他收益拒绝上缴法院,恶意规避执行。此外,昌某合作社账户于2015年11月23日通过网银转出37171元。
昌江法院依法对施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拘留完毕后施某仍拒不执行。2016年12月12日,本院以施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昌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2017年4月27日,昌江县公安局将施某抓获归案。
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施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施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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