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子躲债海口
她一直在骗
用假身份证当上物业主任骗公司骗同事骗租户的钱
福建女子吴某某因躲债到了海口,并凭借一张假的身份证应聘到海口某花园小区担任物业主任,然后编造理由拿走公司的货款、卖游泳卡及交电梯罚款的钱,将同事租房押金、租户押金截留据为己有。
吴某某来海南之前,就因为做生意亏本欠了亲友们很多钱。为了躲债,她有几年的时间都是躲在一些不需要身份证的工厂里做零工。2016年3月债主找到她要求还款。为了逃避债主,吴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制假证人员,制作了一张名为郑玉梅的身份证。
2016年6月中旬,吴某某以郑玉梅的身份在海口某花园小区当上了物业管理处主任。小区需要购买一些登记本。吴某某便联系了一家印刷公司定做,并索要了发票。之后,她拿着报销的7080元现金没有支付给印刷厂,而是装进自己口袋。此外,她还将其代售的游泳卡钱款及代缴纳的电梯罚款据为己有。
物业公司的经理黄女士因为家里装修需要临时租房,正好小区有业主将钥匙放在物业委托租房。于是,吴某某给黄女士介绍了这个房子,并居中联系了出租事宜,收取了2个月的租金及押金。但是,当黄女士再次给吴某某交房租的时候,吴某某却将2400元租金自己拿去花了。在租户周某前来租房时,吴某某同样将对方转账给她的6000元押金截留。
因吴某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并使用该虚假身份证件实施多起违法行为,海口美兰区检察院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今年8月底,吴某某被美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为何不认定为诈骗罪?
为什么吴某某的行为未被认定为诈骗罪呢?
办案检察官表示,吴某某利用物业主任一职,在其经手的游泳卡销售、印刷本子、缴纳电梯罚款三事上,行为特征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因侵占数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故只能评价为一般的职务侵占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次,其利用物业主任一职,接受业主委托代为租赁房屋、收取租赁费用、押金,然后用于自己挥霍,此行为应当考虑为侵占罪,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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