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对外公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省(直辖市、自治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中国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说,此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区市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人民币,下同)、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税额标准基本延续了水资源费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
王建凡说,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
王建凡表示,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通过试点可以为全面推开改革积累经验。
王建凡介绍,这一办法还规定了6项减免税情形: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中国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郭孟卓表示,为保证改革顺利推进,试点地区水利部门将严格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健全水资源计量监控设施,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同时,建立科学的税额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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