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酿事故 累计社会服务30小时获检方不起诉
11月1日凌晨,浙江瑞安的张某在喝完酒后开车回家,途经塘下广场北大桥附近时,撞上一辆停在桥上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张某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按我国刑法规定,张某醉酒驾驶应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然而张某并没有受到拘役处罚,这是怎么回事呢?
“情节轻微 如实供述”决定不起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金亮亮: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没有司法机关规定的从重情节,酒精含量又在140mg/100ml以下,且已调解赔偿,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
在征得张某同意后,由“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安排其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达到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该公益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瑞安市检察院根据反馈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11月27日,张某完成自愿社会服务30个小时,拿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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