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海口闭会,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制度;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0万元。
实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省水环境状况公报和统一发布本省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水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水污染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最高罚100万元
《条例》明确了多项法律责任。如规定,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买入地下的等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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