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至30日,海南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草案)》。
根据方案,海南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海南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过对下一步实施环保税征管奠定了基础,地税部门将认真研究出台配套的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与财政、环保、农业、水务等部门协作,确保环境保护税在我省顺利、平稳实施,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助力海南生态环境发展。
据了解,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海南顺利实施,省地税局积极组成环境保护税开征调研小组奔赴全省19个市县区开展环境保护税征前工作调研,与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43次,实地调研企业85户,对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各相关情况进行摸底,征求基层各职能部门、企业对环境保护税开征以及征管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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