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兰州12月1日电(记者王博)记者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1月30日表决通过,1日公布实施。
此次修订依照上位法规定,对旧版条例中与上位法不相符的地方,特别是禁止性行为、审批制度等重点进行了比照修改。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此外,为与祁连山国家公园试点要求做好衔接,新条例明确,该条例在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改革中有不适应的条款,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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