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经过几年法律实施,已经深入人心。这让许多喜欢杯中物的人,再也不敢向法律叫板。但在近日瑞安发生的一起醉驾中,当地检察院竟然决定不起诉,而是由当事人“自愿”完成30小时的社会服务。据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当事人张某于今年11月1日凌晨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事发后张某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8000元经济损失。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刑法规定,张某应处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
瑞安检察院有什么理由决定不起诉呢?据称,这是根据最高法今年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等今年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但是,查了下上述相关文件,瑞安检察院的做法有些牵强,而要从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看,这个口子更不能随便开。
这里提到的最高法文件,指的是今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提到了危险驾驶罪,指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推翻2013年开始执行的“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而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张某不仅确定无疑是醉驾,而且符合醉驾从重处罚的相关条款规定。
2013年版司法解释列出醉驾从重处罚的八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就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张某醉驾后撞了人力三轮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该从重处罚,检察院反倒不起诉,于法理上似乎站不住脚。
再退一步说,这个案子也不适合作为试行“醉驾不起诉”的样本。其一,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9毫克/100毫升,应当是比较高的,醉驾程度比较严重;其二,张某醉驾后撞上三轮车主并送医治疗(报道未提及是否构成轻伤),而浙江省高院的“会议纪要”明确指出,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不适用缓刑。那么,三轮车主是否构成轻伤呢?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从社会效果看,“醉驾入刑”后,酒后开车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就在于法律规定明确、处罚严厉,不给任何人钻空子的机会。醉驾不起诉,这个口子不能随便开,否则“醉驾入刑”或将变成一纸空文,而这些年来形成的良好法律效应也将不存。(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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