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天津全市法院范围内统一了律师调查令样式、规范了调查令的签发、使用与管理程序。
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于化解律师“取证难”困境,提高当事人应诉能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有着促进作用。上海、北京等地多家法院都出台过类似制度,天津市河北、红桥、河东、东丽等法院也在民事审判领域做过相应探索,但适用范围和事项均有限,效力不够明显。并且,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样式、内容、调查范围各不相同,接受调查单位容易产生顾虑。
今年11月初,天津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十三家单位联合签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指出要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为了统一律师调查令样式、规范调查令的签发与使用程序,确保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天津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介绍,《规定》全文共十八条,从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等阶段入手,界定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明确了申请期限和条件、适用的证据材料范围、审查规则、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细化了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使用规则、接受调查人义务,并增加了持令人罚则、接受调查人罚则等内容,以确保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
根据该规定,在民事诉讼的审理和执行阶段中,经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共同申请,经承办人审查,可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或执行法官向提出申请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向特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特定证据或财产线索。
张勇称,为保障律师调查令的真实、唯一性,并实现统一规范管理,该院打算利用网上办案系统实现信息的部分回填和调查令的审查签批印发等程序。后期还会考虑更新签章系统,实现扫描二维码辨别真伪。通过信息化手段,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安全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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