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钱转到中介个人账户 中介“跑路”公司该不该赔?
通过中介租房,是多数人常用的租房方式。依照常理,在通过房屋中介机构从事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理应按约支付租金、佣金。如果这笔费用不小心打到了中介员工的个人账户上,不巧又被该员工侵吞了,那么当事人可不可以向中介公司寻求赔偿?租客小吕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桩麻烦事。
几个月前,小吕通过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寻找房源,希望能够在单位附近租房或者购买一套房屋。在了解到她的需求后,该事务所员工小刘具体负责她的租房事项。
起初,小吕在看中一套待租房屋后,先通过支付宝向小刘的个人账户支付了4000元租房定金。由于房东违约,将定金双倍返还,于是8000元钱也转到了小刘的个人账户上,但中介小刘却一直没将这笔钱还给小吕。因为还要接着寻找房源,小吕觉得这笔8000元的款项可暂时放在小刘处,并不急于取回,作为继续要求服务的佣金。
之后,小吕在小刘陪同下又看中另一套房屋,并向小刘的个人账户转了52000元,连同之前的8000元,合计6万元作为购房意向金,不料售房人又反悔了。
经历了一番折腾,小吕不想再继续租房、买房,遂至房屋中介处索要上述6万元,却被告知小刘已经失踪,小吕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时,中介公司却表示,只认可就租房事宜与小吕之间具有居间合同关系并收取定金4000元,同意返还,但否认之后的购房居间合同关系,故对于小吕向小刘支付6万元的事实存在异议。为此,小吕将事务所上诉至上海松江法院。
小吕究竟能不能从中介公司处拿到赔偿?
审理该案的上海松江法院表示,该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理当对所招录的业务员有培训、管理的职责,同时对客户付款等重大事项履行警示告知义务。而本案中,业务员小刘在为原告小吕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私下代收意向金共计6万元后予以侵吞、挥霍,其已被法院认定犯职务侵占罪,因此小刘之职务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系其单位的财物,故被告事务所对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小吕将款项打入小刘私人账户,存在失察的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事务所返还原告6万元及相应利息。
随着通过中介公司租房的租客越来越多,审理该案的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租客,普通承租人及购房者往往容易基于对中介人员的信任,而将佣金、租金、购房款等支付至中介人员个人账户,然房产中介员工流动性大、中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上述支付方式极易引发各类纠纷,使得当事人对于款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用途难以厘清。故承租方、购房者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居间协议条款,特别是各类款项支付方式方面。即便在合同缺少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尽量通过中介公司对公账户实现钱款往来,从而在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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