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全省尚属首次。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司法介入正在扮演分量越来越重的角色。就在前不久,上海闵行出台新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事特定行业。而这一次,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也推出了类似的举措,并且还决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凡此种种都表明,司法机关在个案审判的基础上正试图建立一套稳定、长效的保护机制,以此来规避特定群体“重复犯罪”所带来的风险。这一切无疑是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具体体现。
在舆论解读中,淮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系江苏首次。这一说法,其实并没有那么准确。按照现有规定,除法律明确不能公开的,全国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淮阴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公开相关犯罪人员信息,正是依据于此。公开的犯罪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并未超越判决书中的原有内容,而只是将“判决书”中的关键内容加以专门的摘录、整理和集纳,这完全符合固有的法律规范和职权范畴。
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来说,简单、笼统地公布一个冗长的判决书,远远不能发挥司法公开的应有作用。毕竟,大多数人并没有兴趣和能力去检索、查阅用词高度专业化的法院判决书。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公开”与“不公开”并没有太多实际区别。
与之相较,淮安着重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对庞杂信息删繁就简,直接公示案件的关键人物、关键情节,这无疑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播效率和范围。值得注意到的是,淮安此次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渠道发布犯罪人员信息,极大方便了公众的阅读、转发和扩散,也能够提醒尽可能多的人“规避风险”。
针对现存的“隐私权”争议,需明确的一点是,“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是对易受侵犯人群及其监护人的风险警示和善意提醒,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和公共安全,并非仅仅为了羞辱或惩罚。让更多人知晓此类犯罪人员信息,营造一种全民监督的氛围,这不仅能够遏制“重复犯罪”,也能构成对特定人群的震慑,推进持续矫治。
积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权,灵活使用“禁止令”、附加刑等刑罚方案,保护未成人免受侵害,必将有赖于司法能动性的持续发挥。(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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